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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业主车辆被划,法院支持物业无责

  业主将车停在小区河边的摄像头下,没想到车被大面积划伤。后来找到物业,才知道摄像头损坏。物业称,自己没有保管车辆义务,不同意赔偿。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9月,黄某开车回家吃饭,因自己在小区里未租用车位,他便将车停在小区河边摄像头下。谁知离开时,他发现车被大面积划伤,共有9个喷漆面。黄某立即报警,但因小区摄像头损坏失修无法调取监控。

  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修车款5900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小区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黄某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不能等同或视为包含车辆管理费。且黄某并未申请到小区停车位,事发时,其车辆亦未停放在小区车位上,车辆划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物业公司并未对其财产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失。至于小区摄像头损坏问题,法院认为,与黄某车辆受损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不应对黄某车辆被划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陶萌璘 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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