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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拿了几件衣服给同行,赔了20万

  快报讯(通讯员 吴皆与 翟艳伟 记者 顾元森)近日,江苏常熟法院审结一起违反保密协议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一名员工因泄露所在公司新款服装信息,被判赔20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王某是常熟秀蔓公司的员工。2015年12月,秀蔓公司陆续完成了6种新款春装服饰的封样、采购面辅料、备货生产等工作。2016年1月,秀蔓公司发现王某将上述部分款式的春装成衣偷拿给另一家服装企业凯莱公司的员工陈某,并提供了部分面料信息。为取证,秀蔓公司工作人员到凯莱公司销售部买了相关服饰共计5款50件,与秀蔓公司生产的5款服装在版式设计、面料选择、细节装饰方面有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

  2009年,秀蔓公司为王某办理参保手续;2015年,王某的社保关系转入洛新公司,工资由洛新公司发放;2017年1月,秀蔓公司和洛新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某赔偿因其泄露公司机密造成的损失126万余元。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裁决,王某赔偿秀蔓公司、洛新公司损失20万元。王某及秀蔓公司、洛新公司均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秀蔓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王某在合同期内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王某违反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查,王某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2日期间,将案涉的5款处于备货阶段的成衣偷拿给陈某,并提供了部分面料信息;陈某承认将其中部分款式的服装进行了投产、销售。秀蔓公司、洛新公司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同一家公司,王某将案涉5款成衣及部分面料偷拿给无业务往来的同业人员,势必给秀蔓公司及洛新公司造成损失,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相关证据后,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秀蔓公司、洛新公司损失20万元。(文中人物、企业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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