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铜山区妇联派员来到铜山区人民法院,代家庭暴力受害人吴女士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当事人吴某实施家庭暴力。这是徐州地区发出的第一份由妇联组织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伟豪 李梦瑶
2018年4月,吴某到铜山区妇联反映,被丈夫陈某长期殴打,公安机关还曾出警处理,吴某多次去医院治疗,身心俱疲。铜山区妇联工作人员当即提供了心理和情感疏导。吴某表示,因害怕施暴人报复,希望妇联能够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铜山区妇联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决定代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区妇联通过联系公安、律师,收集整理了被申请人实施家暴行为的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铜山区人民法院当即受理,经审查,当天发出民事裁定书:一、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当事人吴某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接触当事人吴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该裁定还明确:被申请人陈某若违反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的重要司法救济手段。《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这起家暴案件是铜山区妇联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申请人代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次尝试,也是法院、妇联联动维护受暴妇女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铜山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胡徐梅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