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泰兴法院公开审理了泰兴市地方海事处原出纳会计吴某某挪用公款一案。
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吴某某利用担任泰兴市地方海事处出纳会计的职务之便,先后47次通过泰兴市地方海事处支出户和收入户,将海事处公款人民币1397292.57元转出归个人使用,其中部分用于营利活动,部分超过三个月未还,扣除退还的人民币88162.57元,实际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309130元。
2019年1月24日至25日,吴某某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至泰兴市地方海事处账户。事后,吴某某自动投案。该案将依法择期宣判。
蔡沁怡 毛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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