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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苏州法院发布相关案例,给大家提个醒
五一出行,莫让旅途变“囧”途

  五一小长假临近,对整日忙碌于工作的人来说,又到了与亲朋好友一起外出放松身心的时候,给旅游市场增添了热度,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容忽视。近日,苏州法院通过发布相关案例,借此为计划出行的广大市民提供一点提醒。

  

  姚燕彬 艾家静 何洁

  租车注意看保单,这个车主因此赔了8000元

  李先生在上海工作,一个周末,他在某租车平台租了辆小轿车,美滋滋地来到苏州吴江游玩。谁想这次旅程并没有那么顺利,李先生没注意禁止掉头的标志,在掉头时撞上了对面的车辆,造成车损。

  对面车辆驾驶人何先生表示反正是车损,就都交给保险公司,李先生也和租车平台的联系人说明了此事,平台也说走保险,于是双方离开了事故现场。游玩结束,李先生把车辆也归还给了租车平台。

  本想这事已经过去了,谁想半年后,李先生收到了何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起诉状。原来,何先生向其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后,其保险公司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将李先生、租车平台、交强险公司、商业险公司都作为被告,起诉到了吴江法院。

  何先生的保险公司要求李先生承担租赁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的20%即8000元,交强险公司承担2000元、商业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80%即32000元。李先生这时才知道,租车平台给租赁车辆投保的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不含不计免赔。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李先生同意支付不计免赔的20%的车损。

  法官提醒,租车公司对于险种往往有选择,除了必须投保的交强险,其余商业险都不在强制范围内,一般租车公司会根据自己的风险需求,为出租车辆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由于投保的项目不同,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就很有可能要自掏腰包赔偿。因此,对于租客来说,尽管不计免赔不是必要的收费项目,但在租车前仍旧应该询问租车平台,并选择购买相应险种。

  游客乘坐旅游大巴受伤,司机公司均担责赔偿

  刚刚退休的李阿姨约了朋友一起来苏州旅游。其间,一直乘坐印有某旅行社字样的大巴车。

  “事发当天早晨,我刚上车,还没坐稳车子就启动了。”据她在庭审时陈述,就在要落座的过程中,不想司机一个紧急刹车,结果就摔倒了。驾驶员黄某表示,车辆准备起步时,左侧一辆小车右拐,发现后一脚刹车,完全是为了避险。

  经查,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阿姨受伤后即被送院治疗,花费13万余元,于是将黄某和旅行社一起诉至虎丘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两被告签订的《车辆承包协议》中的约定,可以推断二者为挂靠关系,故被告旅行社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13万余元;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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