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何某某等5人三个月至五个月的刑罚。
2018年12月17日下午2点多,泰州市效能办工作人员吴某等人在泰兴某饭店发现何某某等人可能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在工作日期间中午饮酒的违纪行为,便用手机拍摄等方式开展明察暗访工作。
何某某等人明知吴某一行人的身份,但为删除手机内拍摄保存的视频资料,他们揪扯吴某进而拳打脚踢,逼迫他交出手机,阻止执行公务。
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等5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分别予以惩处,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蔡沁怡 孙海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