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老俞非法同居10年,分手之际,老俞向张某出具了1万元的借条。事后因为要不到这1万元,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老俞还钱。近日,常州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审结了该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高妍彦 黄文娣 刘国庆
女子张某和老俞今年都已经60多岁,都已经有家室子女。10多年前相识后,在并没有和自己配偶离婚的情况下,两人“为了爱情”抛弃双方家庭,非法同居在一起生活。2018年两人觉得“过不到一起”分手。分手时,女方张某表示,老俞有5年时间没干活,一直是靠她“养着”,提出老俞要补偿她5万元“分手费”。经过中间人调解,老俞同意给4万元。在付了3万元后,老俞写下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
但是事后张某一直要不到这1万元,于是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俞辩称,双方原系情人关系,没有借贷事实及借贷往来,借条是受张某胁迫所写,自己已经支付了3万元的分手费。老俞的家人也到庭证实,双方均各自有家庭,非法同居长达十年,曾在老俞一位亲戚调解下,协商分手及分手费等事宜。在证据面前,张某承认借条上的1万元是分手费。
庭审中,张某声称有5年老俞没工作,是自己在养他。而老俞则声称,他曾每月给张某500元生活费。但对于这些说法,双方只是各执一词,没有出具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法院应当认定无效。结合当事人陈述,该债务实为有损公序良俗的“分手费”等债务转化而来,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事实,故该借贷合同无效。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说法:
针对该案,法官介绍,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决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