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了朱强(化名)挪用公款一案,认定朱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江都区检察院审查发现,2010年5月,沪武公司与朱强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2010年6月,沪武公司聘任朱强为沪武公司苏州分公司经理。2010年6月至2014年12月,朱强在担任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沪武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多次挪用该分公司某项目部的工程款供个人及个人承包经营的另一公司经营使用,挪用款项共计人民币约1755万元。
2017年9月,朱某某在上海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得到了沪武公司的书面谅解。
江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前述判决。郝洪伟 于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