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镇江中院)联合丹徒区人民法院召开“3·15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镇江中院副院长陈敏通报了去年以来全市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情况,镇江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程刚发布了4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包括一起有证据证明购买者知假买假的案件。现代快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常文金 吴安娜 林清智
知假买假索要10倍赔偿,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法院通报,2017年4月,罗某在一家知名网络商城上的商店一次性购买200罐炭烧棒,收到产品后发现这种饼干的配料表中含有“小麦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焦亚硫酸钠”等成分。罗某认为,该食品中添加了禁止添加的“焦亚硫酸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销售方退货退款,并承担10倍赔偿金3.56万元。经审理,法院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程刚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如果以维权的方式牟利,与立法精神相悖。有证据证明,本案中罗某长期从事网络购物,并多次向法院就类似购物活动提起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罗某的行为明显有别于普通消费者,其提起诉讼牟利的可能性较大。
“关于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如果是偶然的知假买假行为,没有将其作为谋生手段,对于其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但知假买假上升为职业行为,对于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慎重对待。”程刚说,如果有证据证明购买者以牟利为目的,这本身就违背了消法保护消费者的初衷,消法中所称的消费者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者,不适用相关规定。而且,知假买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罗某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恶意维权行为,法院将区别对待
陈敏介绍,2018年,镇江全市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283件,同比下降24.66%,下降幅度较大。案件主要集中在消费比较活跃的市区以及辖市区中心城区等分布大型商贸城、连锁超市等商业业态较为发达的地方;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主要包括食品、日用品等买卖合同纠纷和网络购物、旅游等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网络购物、网络约车、金融消费等新型消费纠纷开始显现。
与此同时,“知假买假”“拆分诉讼”等维权中的新情况增多,甚至出现疑似“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者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对于这些滥用诉讼、恶意维权的行为,法院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程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食品、药品领域,对于偶然的知假买假行为,没有将其作为谋生手段的,对其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知假买假行为上升为职业行为,甚至形成了一定组织的,对于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慎重对待并加以一定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购买者以牟利为目的,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