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小孩上下学、探望父母、去菜场买菜……上下班途中做这些事,如果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戴雅萍提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过于宽泛,建议予以细化和完善。
现代快报+特派记者 徐岑/文 赵杰/摄
“我们去调研时,有企业反映,工伤认定过于宽泛,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3月8日,戴雅萍代表向现代快报记者举了个例子。“我了解到,有家企业的员工下午2点下班后,4点多钟发生了交通事故,而这位员工从企业到家正常是30分钟路程。这中间2个多小时发生了什么事?能不能算工伤?这就需要调查了。”
她介绍,这起案件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中规定的“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一条,认定为工伤。
对此,戴雅萍提出,“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是一个容易产生争议的概念,认定范围过于宽泛。“在一般理解中,会将这种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解释为‘接送小孩上学放学、探望父母或配偶、去菜场买菜、超市购物等’,可以涵括的范围非常广泛。但是这些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必然联系的行为被认定为工伤后,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所列“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认定为工伤。
伤害必须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但这一表述衍生出何为“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争议。例如,从外地休假后以上班为目的返回单位是否为上班途中?下班途中接孩子、买菜、绕行,不同时间长短的迟到早退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概念?对此概念,全国各地理解不一致,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院等各方理解认识不一,产生了诸多争议案件。
“对受伤职工的保护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但是部分认定不清晰的规定、不合理的负担,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也很大。” 戴雅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完善“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规定,明确细化什么样的活动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作出合理合情的司法解释,同时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