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近35万元购买一辆全新宝马车,开了快一年才意外发现,该车曾有过保险、销售记录。难道买到的是二手车?认为受到欺诈的消费者一气之下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140余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邱朱艾 何洁
意外发现车有销售记录
2016年10月份,家住南京的王女士逛车展时看中一款宝马X1,无奈南京没有现车。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到,苏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4S店)恰好有一辆符合其要求的现车,于是她决定通过南京的经销商付款提车。10月12日,南京的经销商委托板车司机方某到苏州代王女士办理了提车、保险及车辆落户等一系列手续,一共花费了35万余元。
到2017年7月份,王女士接到保险公司来电,说车辆保险将于8月份到期,她觉得奇怪,到保险公司查询后,王女士意外发现:2016年8月30日,苏州某4S店将该车卖给案外人朱小姐,朱小姐为该车投保,又于9月1日办理退保退车。
在与苏州某4S店多番协商无果后,王女士诉至法院,认为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共计140余万元。
法院认为4S店不构成欺诈
庭审中,苏州某4S店承认,车辆的确卖给过朱小姐并投保,但由于朱小姐实地看到车后马上改变主意,办理退保退车,并未提车,因此将车辆销售给王女士的行为并不属于二次销售,车辆确是新车。同时,苏州某4S店“认可存在一定的过错,愿意赔偿原告方25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法院认为,不构成欺诈。“案涉车辆曾被签订过销售合同、办理过保险的事实对车辆本身的性能、质量没有任何影响,也不影响原告重新办理上述手续和使用车辆。”承办法官说,苏州某4S店的行为虽有过错,但不构成欺诈。
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