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徐红艳
根据《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环境监察综合处、综合业务处(生态文明建设处)、法规标准与科技处、财务与审计处、水生态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太湖水污染防治处、海洋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应对气候变化处(对外合作处)等。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经省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全省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和督察工作;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等。
省厅还将进行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对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
另外,省生态环境厅第一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第二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第三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第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为省生态环境厅直属行政机构,负责协助环境监察专员分别处理宁镇扬泰、苏锡常、徐淮宿、通盐连区域范围内和省直部门的环境监察工作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