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先生驾车在小区门口等人,不料两辆电瓶车在自己车后相撞,虽然与汽车没有碰撞,但是让胥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常州经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调解。
2018年11月份一天的中午,胥先生到某小区接人,将私家车停靠在小区门口,同时打开了双跳灯作为临时停车提示。
这时,王先生骑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恰逢丁先生骑电动自行车出小区。两人在胥先生的车后相撞(未撞到汽车),造成丁先生受伤。所幸的是,丁先生受的伤较轻。
报警后,交警部门认为,胥先生将机动车停在小区门口,虽然进行了相应的提示,但仍对视线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此外,停在胥先生前面非机动车道上的李先生的私家车,虽然车主李先生人不在事故发生现场,但他的车子也一定程度上阻挡了视线,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丁先生起诉到常州经开区法院索赔。近日,经法院调解,丁先生获得了两辆汽车车主9000余元的赔偿款。
何健宏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