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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名为买房实为父母赠与,离婚时咋分?
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听听“有请律师”怎么说
  律师(左)耐心解答市民的法律问题咨询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瑞 摄

  父母以买卖的名义赠与儿子一套房产,儿媳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闹离婚时想要平分;大学生实习几个月卖出6万多假保健品,或将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1月27日,现代快报“有请律师”线下咨询活动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凤凰国际书城举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为前来咨询的市民们一一耐心解答。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瑞 刘遥

  父母以买卖名义赠与的房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当天一早,市民刘先生就急匆匆地赶到了活动现场。据了解,刘先生和妻子育有一子,夫妻俩多年前就因感情不和分居了。为了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眼看儿子渐渐大了,两人终于把离婚提上了日程。因为长期没有共同生活,两人也不存在什么共同存款,只有一套住房,在刘先生名下。这套房子是刘先生的父母为了孙子上学,过户到儿子刘先生名下的。

  “当时是以买卖的名义办理的过户手续,房子价格象征性地填了40万,但是从来没给过钱。现在我们离婚,女方就说这套房子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刘先生说,虽然房子不是重点学区房,但售价也在500万左右,“她要是一分割,我要支付250万左右给她,我手头根本没有这么多钱,这样房子肯定就保不住了。”刘先生表示,“这套房产是父母赠与我一个人的,主要是为了给孩子上学,而且房本上根本没有她的名字,那她到底能不能分割这套房产?”

  对于刘先生的疑问,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李律师表示,刘先生父母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子过户给儿子刘先生一个人的行为,视为“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因此,这套房子属于刘先生父母赠与刘先生一个人的个人财产,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女方离婚时无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实习大学生卖掉6万元假保健品,可能要判刑

  活动进行到一半,市民陈女士来到了现场,她坐在律师对面焦急地询问道:“我有个表妹,还在上学没有毕业。去年,学校让她实习,她就找了一个卖保健品的工作,谁知刚干几个月就出事了,她被警方抓了起来,说她们卖的保健品是假货。现在她就要面临审判了,我想知道她会被判多久?”

  2018年夏天,陈女士的表妹小林来到南京某保健品公司实习,公司让她干销售,每日向大爷、大妈们推荐保健品。公司每月给小林1000多底薪,每卖出去一盒都能拿到一部分提成。干了四五个月,她一共卖掉6万元保健品。同年10月,警方收到消费者的举报后,将该公司40多名工作人员全部抓获,小林就是其中之一。

  小林的母亲几个月来四处找人打听,想知道小林会不会被判刑,如果判刑会判多久。于是,她来到“有请律师”活动现场咨询。 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分析,虽然目前所知的情况有限,但从被捕到现在小林都没有被释放以及陈女士介绍的情形来看,小林的行为应该达到判刑标准。如果检方以诈骗罪起诉小林的话,她一共诈骗了6万元,数额巨大,刑期可能在3年至10年。如果小林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的话,法院可能会从轻判罚。(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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