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句:乘客带菜罚司机,这执法让人看不懂
背景:一条网络热传视频显示:湖北监利县荆岳长江大桥处,一大巴车司机因乘客携带萝卜、白菜,被罚款200元;执法民警称:“法律规定不能拖货,青菜属于货物。”1月27日凌晨,@湖北高速交警发布通报,决定撤销处罚,暂停相关民警工作,并责令监利大队大队长向当事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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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3款是有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可视频显示,这两袋萝卜、白菜、大蒜等物,也就是从车载内置行李箱中取出的。哪怕就算界定为货物,也不应查处。
货是拿来卖的。可乘客携带的这少量袋装萝卜、白菜等物,则是要带回家吃的,网传视频显示,白菜、大蒜旁还有超市的购物小票,也就是说,是消费性物品。二者性质,泾渭分明。哪怕这少量蔬菜摆在乘客近身处,执法民警也不能以“带货”为名查处,只能是提醒摆放到该摆的地方。如果实在摆不下,则提醒注意摆放安全和出入畅通。我们出外赶火车时,有时也会随身带点袋装水果、零食,上车后行李架摆不下就近身处放着,又几时见有人以“带货”为名查处?这本是生活图景,实在没什么好奇怪的。
在机械教条执法背后,是涉事民警的不接地气,蒙昧于现实生活图景,欠缺了对民生的体察,对民众的体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