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句:奖两毛?配时光机器不?
背景: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该局支付了2毛钱作为奖励。贾某某上告,要求重新奖励。一审法院认定奖励2毛钱并无不当。贾某某上诉。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中应适用奖励金额更高的67号《奖励办法》,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
奔客:27号甩哥
有人说一审法官有点糊涂,对这个论调,甩哥坚决不跟。一审法院不会不明白其中道理。就算不懂如何适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至少也该懂点人情世故吧。奖励两毛钱,怎么说得出口?是不是还要配只时光机器,回到几十年前。可就算几十年前,两毛钱也不是一个够意思的奖励数额吧?“奖励”是什么意思,度娘不会不告诉你,但是奖励的诚意有没有,那就和度娘没关系了。
此时不该省略这段描述:该案中,某食药监局在二审法庭调查结束后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对贾某某相关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据,主张贾某某系“职业打假人”,并存在涉嫌敲诈勒索、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等行为。天呐,这哪里还有一点点奖励的“初心”,简直是满满的必须让打假人付出代价的气势啊。或许有这样的潜意识:这人买假货然后曝光,简直是心术不正啊,干吗奖励?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当然,对于假货,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立场是一致的。可在如何对待揭发假货方式的问题上,出现了不一致的地方。到底是贾某某乱来,还是有关部门乱想呢?好在中院给出了应有的态度,也事实上厘清了有关细节的性质。但是,人们还是有些担心,这种“不一致”该如何彻底消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