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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常隆地块污染案二审
聚焦企业该不该赔偿
  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常隆地块污染案

  备受关注的常州常隆地块污染案,经过两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文简称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文简称绿发会)上诉后,于12月19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上诉方3家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土壤污染侵权责任,成为二审争议焦点。

  该案将于27日继续开庭。

  

  见习记者 宗青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文 牛华新/摄

  案件回放

  一审公益组织败诉

  并承担天价诉讼费

  2016年1月13日,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学生家长反映,从2015年12月开始,多名学生皮肤过敏、咳嗽、流鼻血、呕吐、口腔溃疡,怀疑与学校北侧一块正修复的土地有关。该地块在2010年之前有3家化工企业经营生产,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常隆地块,之后企业搬离,却未对污染场地妥善修复。当年8月,专家组调查发现,问题集中在场地前期修复过程中,如未建密闭大棚及配套废气收集设备、学校未经竣工环保验收违规投入使用。

  自然之友和绿发会于2016年4月29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材料,针对常隆地块场地污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3家企业消除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17年1月,常州中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案涉地块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已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防控,后续环境污染监测、环境修复仍在实施。两原告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原告提出的判令3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两原告相关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18万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两家公益组织提出上诉。

  二审焦点

  3家企业是否应承担土壤污染侵权责任?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下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在政府已组织生态环境修复情况下,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费用;上诉人要求3被上诉人承担赔礼道歉侵权责任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上诉人自然之友、绿发会认为:3被上诉人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政府代替污染者成为修复责任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政府已支出的费用、将来支出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公益诉讼目的未实现。政府工作仅是防控而不是修复,环境污染依然存在,后续大量且长期的修复工作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3被上诉人作为责任主体未承担侵权责任;公益诉讼对污染者的制裁目的未能实现;被上诉人企业改制不影响债务的承担,即使影响也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改制前后主体担责的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认为:受到污染的是涉案地块本身,损害的是财产权益而非公共利益;被上诉人不是涉案地块修复责任主体。政府收储后的修复责任应由土地受让人承担;出让人丧失土地控制权无法进行修复;被上诉人企业改制未考虑污染治理债务,“谁受益、谁补偿”,历史形成的污染的修复治理责任应当由受益人地方政府承担;上诉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已经组织实施修复和风险防控,污染危害已得到初步控制并得到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组的确认。另外,上诉人起诉已超出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

  案件性质

  是否公益诉讼,100多万元受理费受关注

  一审法院判决的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受到广泛关注。一审法院表示,一审时两原告提出,3家被告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费用3.7亿元。对于诉讼费的收取以及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两原告应交纳受理费189.18万元。

  二审中,双方就此并未展开辩论,但在庭前会议中进行了讨论。两家公益组织认为这是公益诉讼案件,不应当适用财产类案件的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3被上诉人在答辩意见中称,受到污染的是涉案地块本身而非公共利益,该案不具备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另外,一审受理费认定合法,原告未提出减、免诉讼费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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