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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业主大会表决对群租房收“天价”物业费
法院肯定业委会初衷,但认为此举限制业主不动产财产处分权,故判定这10多万不用交

  在南京市亚东城小区,物业费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5元交的。为了整治群租房,2014年8月30日,小区的东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针对群租房作出补充规定,要求群租房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交纳物业费。亚东城东区共有2040户业主,涉及“群租”的有40户。也就是说,即使群租户业主全部投反对票,也不能影响决议的通过。

  业主老刘自2012年起将房子租给小孙,随后房子又被小孙改成群租房,而小孙却一直按照1.25元这个标准来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老刘和小孙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物业费以及违约金和律师费。近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求。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邓雯婷

  业主大会表决,要对群租房收“天价”物业费

  2012年11月, 亚东城东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亚东物业管理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对亚东城东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5元。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按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2014年8月30日,亚东城东区业主委员会作出补充规定,载明:经亚东城东区全体业主表决通过,规定群租房和住改商用房屋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仍按1.25元标准作为收入,其余部分在扣除税金、诉讼等实现债权费用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限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更新改造,该规定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亚东城东区共有2040户业主,涉及“群租”的有40户。从2014年6月开始,东区业委会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经小区超过一半的业主表决(含2户群租户业主,但不包括老刘),通过了上面的补充规定。这意味着,即使群租户业主全部投反对票,也不能影响决议的通过。

  

  物业公司索赔三项费用,共计10多万

  

  老刘是小区业主,2012年11月22日起,他将房屋出租给小孙至今。小孙承租后将房屋进行了改造,并分租给多人居住。小孙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5元标准,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一直到2017年12月31日。

  现代快报记者来到现场查看了老刘的房屋,发现房屋原本是3个房间,小孙将客厅隔成2个房间,厨房改造成住房,现在共有6个房间对外出租,房屋内共安装了6个电表。

  物业公司认为,业主擅自将房屋作为群租房对外出租,安全隐患极大。同时,也增加了公共设施的损耗和物业的管理负担,对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也产生了极大影响,要求业主和二房东承担连带责任,索赔物业费10万余元和违约金(以10万余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及律师费5000元。

  二房东和房主均认为这钱不该交

  老刘委托自己的亲戚前来参与庭审,作为房东,他连连叫冤。他表示自己只是将房屋租给小孙,每个月定时收租金。自己常年不在南京,从来没回来看过房子,一开始以为租给两三户人家,后来才知道房子被改成6户出租,自己也非常震惊。这笔费用不应该由他来交。如果群租扰民,可以协调。为什么不事先通知我们?我们作为业主应当有知情权。"

  而小孙则没有来到庭审现场,也没有委托他人前来。据悉,法院在庭审前和小孙沟通,小孙提出自己不是房屋的实际住户,而且已经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5元的标准来交清物业费,不认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

  法院判决这钱不用交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要求按照30元/平方米/月标准交纳的费用中,物业公司作为收入的1.25元/平方米/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费,超出部分28.75元/平方米/月,实际上是业主大会决议收取的,该费用实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应属于物业服务费范畴。

  法院肯定了业委会对“群租”户收取超出原定物业服务费的额外费用的初衷,但自治权的行使必须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且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得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侵犯个体合法权益。法院认为,2014年亚东城东区共有2040户业主,而群租户业主只有40户,仅占全体业主的2%,占比较少的群租户业主即使全部投反对票,也不能影响决议的通过。且决议收取少部分业主公共服务费,在业主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实质上是对他们不动产财产处分权的限制,并增加了该部分业主不动产财务负担。因此,对群租户业主收取公共服务费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条款。小孙已按照原有的物业费标准交纳了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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