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亩耕地租赁到期后拒不交付,还另转租他人。12月4日,倪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倪某多年前开始承包池塘搞养殖。10多年前,倪某和通州区张芝山镇南兴村村民委员会先后订立两份转包合同,约定村委会转出位于长江边的138.37亩集体土地给倪某,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后倪某对池塘进行了改造并做起了养殖业。承包合同到期后,村民要求村委会收回租赁土地。2016年,村委会要求倪某撤离,但倪某表示愿意接续承租,即便要终止合同,也应当对资产评估处置后方可返还。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倪某限期返还土地,并按500元/亩给付土地使用费至实际交付土地止。倪某交了2016、2017年两年占用土地费,但没有交还土地,后来还私自和别人签合同收租金。2018年,倪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通州法院执行司法拘留。近日,通州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倪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严君臣 李慧 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