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江苏高院公开宣判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海德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省级政府作为单独原告,状告污染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一直备受关注。
今年8月份,该案在一审时,泰州中院查明,2014年4月28日,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29.1吨废碱液,以每吨1300元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等人处置,之后这些废碱液倾倒进长江;2014年5月7日,杨某将20吨废碱液交给李某,李某等交给孙某,孙某等人分两次将废碱液倾倒进长江,造成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2014年5月8日至9日,杨某将53.34吨废碱液交给李某,李某交给丁某处置,丁某等人于同年5月14日指示陆某将该废碱液倾倒进新通扬运河,导致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
据了解,泰州市姜堰法院在2014年11月对杨某等19名被告人和两个涉案的被告企业作出了刑事判决,但是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赔偿并没有到位。
为此,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德公司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泰州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案件受理费31.46万元由海德公司负担。
海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于12月4日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江苏高院认为,案涉污染事件是非法倾倒废碱液所致。原审法院酌定按照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50%确定服务功能损失,数额合情合理,并无不当。最终,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为有效衔接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绿色发展,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修复需要和企业赔付能力与生存发展,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
见习记者 宗青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