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该如何界定?见义勇为者犯罪会被撤销称号吗?11月23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简称“条例”)。条例中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鹿伟
重新界定见义勇为,删除“不顾个人安危”表述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修改前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于1995年6月16日颁布施行,经2002年、2009年两次修正。其中,对于见义勇为的界定包括“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等表述。
此次通过的条例,在界定见义勇为的内涵时,将“不顾个人安危”的表述删除,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此外,条例还放宽了申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的期限,从一年延长到两年,并规定“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报、举荐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受理”。
见义勇为者犯罪会被撤销称号吗?
记者注意到,此前的条例(草案)中提出的“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继续享有见义勇为称号将会严重损害该称号声誉的,经公安机关核实,由授予机关决定撤销其见义勇为称号并予以公告”相关条款已被删除。
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而被撤销称号的规定不妥,其见义勇为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条例中明确规定,撤销其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决定并予以公告,取消奖励和有关待遇,追回其所获奖金和其他补助,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优待:免费乘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景区
条例还进一步加强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比如,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对获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在设区的市区域内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游览景区的优待办法按照前款规定执行;鼓励非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对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给予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