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记者从常州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该市文明办、信访联席办、信用办联合制定的《常州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今年9月28日公布施行,正式将信访人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刘国庆
“办法”促进信访秩序规范
常州市信访局负责人介绍,制定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通过社会参与、舆论引导、联合惩戒等方式,倡导诚实守信、制约无理诉求、惩戒失信行为,有利于促进信访人回归理性,依法有序表达诉求,促进信访工作的公正公信和信访问题的依法妥善解决。
该负责人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少数信访人出尔反尔、缠访闹访、以访施压、以访牟利等行为屡有发生,严重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在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信访人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作为法律之外的补充性惩戒方式,将有力促进信访秩序的规范。
《常州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由市文明办、信访联席办、信用办三家单位联合发文。
失信行为分为三个等级
《办法》明确,信访人失信行为,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和诚信原则的行为。信访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提醒、教育和惩戒。
信访人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拒不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接待场所提出;拒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方式、程序反映诉求、处理问题,重复向非有权处理单位信访等情形。信访人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情形。信访人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信访人接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并签订了“停访息诉承诺书”“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收条”等之后,违背承诺或协议,仍就同一信访事项继续信访等情形。
对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信访人,由属地信访联席办进行书面提醒或诚信约谈;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信访人,可采取日常抽查、限定范围公示、暂停或减少相关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对于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访人,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限制参与政府主导的招标、限制贷款、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
信访人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失信为1年,较重失信为2年,严重失信为3年。信访人在其失信信息有效期限内,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向原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经信用修复的信访人,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