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冠以“中国”“国际”等字样、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变相举行竞赛活动……近日,南京市教育局明确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并发布《关于明确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黄艳 舒越
校外培训机构
●不得冠以“中国”“国际”等字样
●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不得变相举行竞赛活动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老师
●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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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冠以“中国”、“国际”等字样
据《通知》,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通知》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老师
《通知》指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资格认定证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