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前夫抚养,但前夫在抚养一年后就对孩子不闻不问,还经常不回家,无奈之下孩子只得住到了母亲的家,而这一住就是三年多。为了讨回女儿的抚养权,周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夏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南通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严君臣 严永宏 古林
2003年秋天,23岁的夏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周女士,两人很快结婚成家,并于两年后生下了女儿苋苋(化名)。但女儿出生后,周女士患上了轻微的产后抑郁症,急需要丈夫的照顾和抚慰,但夏某却特别喜欢打牌,经常半夜都不回家,这让周女士十分不满,两人开始为生活琐事频繁发生争吵。
2008年5月,周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起初,夏某多次打妻子的电话,想向她进行解释和争取谅解,但周女士在气头上未接电话,夏某却误以为妻子无心与他和好,两人从此陷入了冷战。
2013年9月,两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夏某独自抚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夏某,夏某一次性补贴周女士45万元。离婚后,周女士留下女儿与夏某在家,带走自己的个人物品购房另住。
周女士原本以为夏某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对打牌会有所收敛,没想到他没了束缚却变本加厉,经常夜不归宿,女儿有时一人在家,只能靠泡面充饥,这让周女士十分心疼。一年后,周女士把女儿接到了身边,和她一起生活,而夏某一直拒绝给抚养费。
今年5月,周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夏某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变更女儿由她抚养,夏某每月支付孩子2500元生活费,并承担教育费与医疗费的一半。
崇川法院审理后,对周女士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两人的婚生女苋苋变更由周女士抚养,夏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2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夏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