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施某某、蒋某某、王某合谋,欲以“客户”需要办理购车贷款为名对银行实施诈骗。蒋某某通过网络找到杨某等人,由杨某联系到“客户”程某某、董某等,并将“客户”身份信息交给施某某。7月6日和24日,王某、蒋某某、杨某等人将“客户”程某某等带至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江苏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门口,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办理贷款手续,采用以购车名义、分36期还款的方式三次骗取江苏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15万元、13万元,共计38万元,且仅还款数期后就不再归还。
归案后,施某某、蒋某某、王某和杨某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施某某和王某的家属将全部欠款退还至银行。经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施某某等人因贷款诈骗罪获刑。郝洪伟 于寒 臧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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