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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违法转载现代快报4篇稿件
今日头条判赔10万元
专家认为,无锡中院和江苏高院的判决具有标杆意义

  未获得任何授权,却堂而皇之地将报纸原创的新闻报道放到自己的网络平台上,拉流量赚取利益,还不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违法行为,究竟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今日头条因非法转载《现代快报》4篇稿件,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据悉,这也是目前网络违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陶维洲 陈泓江

  侵权判决

  非法转载4篇文章

  被判赔10万

  2015年7月起,现代快报报道了由记者原创的《为能多见见孙子 失去独子的老两口起诉儿媳要探望权》等4篇新闻。但是,在没有获得现代快报授权的情况下,今日头条就予以了转载。同年9月,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把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以侵权为由,起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节跳动公司认为,涉案4篇文章系字节跳动公司从其他合作方获得授权而链接,因此不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则认为,字节跳动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今日头条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即使其仅提供了链接服务,也不能完全免责。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涉案文章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都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符合作品的要件要求。所创作的作品系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因此现代快报及其无锡分公司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

  综合考虑今日头条的影响力、传播范围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无锡中院判决,字节跳动公司向现代快报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向现代快报赔偿相关合理费用1.01万元。

  一审判决后,字节跳动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明,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客户端提供涉案4篇文章构成侵权,其仅提供链接服务的辩解不能成立。综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观点1

  专家观点2

  

  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判例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无锡中院、江苏高院的这个判决太重要了。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混淆新闻报道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区别。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案例。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等新媒体从业者,都应该认真阅读这份判决书。否则,不明白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很可能构成侵权。邱鹭风强调,只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权利人就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只有取得权利人的许可,相关主体才能享有转载、改编等权利。

  另外,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邱鹭风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依据了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了今日头条的规模、影响等因素作出,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数目。可以说,该案给人以巨大的警示,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现代快报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用3年的时间进行维权,凸显了作为一家媒体的责任担当。”江苏省政协委员、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旭东说,这次的判例,给所有网络媒体起到了一个警示作用,也是向社会正名。

  专家观点2

  惩罚性的判决有利于保护著作权

  

  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会长、南京师范大学顾理平教授告诉记者,就新闻作品侵权案例来说,无锡中院、江苏高院就现代快报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作出的判决赔偿数额之高是比较少见的。顾理平认为这应该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都是影响较大的媒体,新闻价值与传播范围的大小是密切相关的,作出10万元的赔偿判决与此有关;另一个原因是,该判决带有惩罚性的因素在里面,这样做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了对于原创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保护。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陈芳华律师表示,“今日头条”的侵权行为,其实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便出台了司法解释,对网络著作权纠纷进行了规范。本案中,“今日头条”转载现代快报的新闻作品后,不联系,也不支付费用,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这次江苏省高院的判决为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维权树立了标杆,具有指导意义。”

  专家观点3

  网络媒体侵权行为还涉嫌不正当竞争

  

  汪旭东认为,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的侵权行为,实际上还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随着媒体融合的不断深化,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实际上已经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大家都在为自己争取用户、受众和流量。”汪旭东说,而这一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便是内容,即新闻作品。网络媒体在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时,往往不注明出处,不注明作者,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淡化竞争对手,甚至抹去竞争对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媒体的侵权行为确实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顾理平教授认为,该案的判决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另外,顾理平表示,就著作权的侵权官司来说,因维权产生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较高,这也是不少传统媒体不愿打这类官司的重要原因,因为“耗不起”。

  专家观点4

  该案为著作权法修订提供了现实性案例

  

  顾理平教授认为,法院作出这一判决,可以促使作品的原创者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汪旭东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程度正越来越高。今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强调,要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侵权4篇稿件,判赔10万元,这是比较罕见的高额赔偿数字。”汪旭东说,这一判决结果,正是我国倡导尊重知识产权,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具体体现。长期以来,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提起侵权诉讼,往往周期长,要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但最终判决的赔偿额却不高。“这一判决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向侵权者宣告,违法成本低的时代过去了。”汪旭东说,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之中,这一判例将为设置赔偿性制度、增加惩罚性赔偿、提高赔偿标准,提供现实性案例。

  媒体

  发声

  新晚报常务副总编辑张磊:

  这一判例将载入中国新闻史史册

  听到现代快报维权成功的消息,新晚报常务副总编辑张磊难掩兴奋。“这是能载入中国新闻史史册的事件。”张磊说,传统媒体在转型过程中,强调如何运用新媒体、如何运用新技术、如何运用新平台。但没有想到的是,传统媒体大量的原创内容被网络新兴媒体无成本转发,成就了它们的野蛮生长和蓬勃发展,这其实是对传统媒体最大的伤害,同样也给媒体融合设下阻碍。

  “现代快报这次维权成功,而且法院作出高额的赔偿判决,在传统媒体自我创新融合的大语境下,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张磊说,网络新兴媒体再怎么强调技术,都无法掩盖它们无成本掠夺传统媒体原创内容的本质,传统媒体必须在保护知识产权上发力、出手。“现代快报这次维权成功,是一个引领性事件,给了同行一个样板。”

  张磊还呼吁,作为传统媒体,有必要联合起来,在彼此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携手维权,在转型融合的道路上打开一扇门、推开一扇窗。“相信这次维权成功是一个开端和发轫,今后会有更多传统媒体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且成功的案例会越来越多。”张磊说。

  业内人士

  该判决体现了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理念,对行业是引领性的判决

  江苏省版权局版权处副调研员袁学术告诉记者,现代快报状告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终审判决。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也说明了国家司法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该案是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表现。在新闻作品保护方面,去年国家版权局就实施了“剑网2017”行动,今年实施“剑网2018”行动,均把保护新闻作品的版权作为重要任务,要求全方位保护新闻作品的版权。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加大了对于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

  就该案来说,司法部门与版权行政部门在版权保护方面步调是一致的。无锡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江苏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这表明两级法院对于版权保护的认识一致,体现了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理念。

  江苏省版权协会副会长、江苏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秘书长郑礼贵告诉记者,无锡中院、江苏高院的判决对行业来说,是具有引领性的判决。有的网络媒体未经许可,肆意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博取高点击率,获取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判决,在业内树立了一个权威,体现了一种理念,即新闻作品是有版权的,是受版权保护的。对一些互联网公司来说,新闻作品是不能随意无偿使用的,这个判决对于侵权方来说是一个威慑。

  郑礼贵说,这一判决对于新闻业有很深远的意义,对于传统媒体来说是一把宝剑,这有助于改变当下侵权方违法成本低,甚至零成本的现状。另外,对于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之间的内容采购等合作,该判决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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