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通讯员 南小苑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5日晚,高某、王某在宿迁市泗洪县饮酒后,由王某驾驶(系无证驾驶)奔驰牌越野车返回南京,次日凌晨2时许,行驶至六合区龙池街道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时,被执勤人员要求下车接受检查。高、王下车后,被害人史伟年(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七大队民警)要求二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高某谎称证件在车上,从王某处取得汽车钥匙后二人上车。
高某关闭车门,发动汽车意图逃跑。史伟年将上半身探入车内,双手紧握方向盘大声喝止,试图将车辆熄火。高某猛踩油门加速行驶,致史伟年被拖行69米后甩出车外、摔倒在地,并遭其所驾驶车辆碾轧。史伟年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高某、王某被抓获归案。
被害人史伟年执法是否存在瑕疵?经查,交警执勤核查二人身份时发现高某有吸毒史,便要求对其进行尿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有据;检查过程中,高某在检查站外随地大便,史伟年及其他执勤人员给其递送卫生纸,主动帮其用沙土覆盖清理,执法文明;高某抗拒执法检查,企图驾车逃跑,史伟年依法履行职务,不顾个人安危阻止高某逃离,不属于交警执法规范中所禁止的对行进中的车辆强行拦截、强令停车的情形。
关于被告人高某的刑事责任能力,经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3名鉴定人经鉴定,认定高某“交往能力正常”“作案为突发事件,为了逃避处罚,动机现实”“案发前后,无符合任一精神疾病的表现和病程,社会功能完好”。3名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已综合考虑了高某在南京脑科医院3次住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躁狂症的情况,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高某患有躁狂症不能成为减轻其罪责的理由。
法院认为,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高某明知其驾车高速逃离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为逃避执法检查而不顾人民警察阻拦强行驾车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致被害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高某于2017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离开居住地,并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高某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上,法院因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