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是一家制造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他的基本工资。2016年5月,付某在工作中受伤。6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10月,付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不达级。付某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4647元/月。他受伤后,医院开具了休息三个月的证明。付某工伤休息期间,公司支付工资1820元/月(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付某不满,提出疑问: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怎样确定?只发最低工资是否合法呢?他通过江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网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案情分析】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仲裁委认为,虽然付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按照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他的基本工资。但付某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其每月的工资收入中除了基本工资以外,还包含了岗位津贴、考核奖金等,金额远大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该公司在付某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以付某正常提供劳动时的工资金额为标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调解结果】
双方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吴丽利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补足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000元。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项凤华
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按以下方式操作,即可获得帮助:
1.拨打12333,根据语音提示选择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
2.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jshrss.jiangsu.gov.cn/),点击右上角“全省调解服务平台”,提交调解申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