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下午,扬州市检察机关召开金融安全犯罪惩防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两年扬州市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其中包括涉案金额近2亿元的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对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罚金3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杨检 臧晓松
2005年9月至2015年10月间,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月息一分至三分不等的利率,先后向327户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开发房地产项目资金,收取本金总计1.9亿余元。
案发后,该公司向上述327户退还本金7654.4万余元,兑付利息4201万余元。该327户目前在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资余额为1.49亿余元。经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判决: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3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介绍,非法集资多以成立合法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为掩护,犯罪嫌疑人通常编造各种名目的“投资项目”,如酒业销售、高效农业项目、理财期货产品、化妆品销售、医疗产品销售等,通过宣传经营项目、签订投资协议等“合法”方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极具欺骗性。但是,不同的名目具有基本一致的运作模式。一般来说,公司总部多在外地,业务内容多为不具有真实商品消费内容的订单消费,公司运营呈专业化、职业化、规模化,涉案资金多流往外地,案发后可供查扣的涉案财产较少。对外宣传的方式基本为召开酒会、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册、口口相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