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泽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吕某桂、严某祥等16人在洪泽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吕某某等16人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责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89366元,并用该赔偿金购买鱼苗,公开宣判后当场予以放生。
经审理查明,吕某桂等14人系洪泽湖渔民,独自一人或伙同家人在3月1日至3月29日期间,多次在洪泽湖南三河水域采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多层拦网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行为从4次到17次不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从36.25公斤到888.6公斤不等,非法获利从137元到4033元不等。
洪泽法院判处被告人吕某桂等14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单处罚金等刑罚,责令吕某桂等16人赔偿的生态修复金89366元购买8万余条的鱼苗予以增殖放流。
鲁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