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一死一残,泰州泰兴这对夫妻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积极赔偿,而是离婚又卖房,企图逃避赔偿债务。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9月18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泰州法院执行裁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公布十大典型指导案例,其中就有泰兴这对夫妻恶意逃避赔偿债务的案例。最终,法院对其住房进行拍卖,所得钱款用以赔偿受害者。
通讯员 张海陵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毛晓华
2010年7月26日,杨辉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张茗受伤构成二级伤残。泰兴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民事调解,张茗、杨辉同意以72万元一次性结清。此后事情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原来车祸后,杨辉和妻子赵芳于2011年1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
在离婚之前,2010年8月10日,杨辉、赵芳就将他们位于泰兴市泰兴镇和兴苑小区所属房屋以53.8万元转让给第三人刘某兰,但得到款项后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同年9月4日,刘某兰又把该房屋以84.8万元转让给魏某某和印某某。此后,张茗向法院申请执行,除将杨辉拥有的汽车一辆处置得款18650元发还给张茗外,法院未查找到杨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余款也未能得到执行。
2014年3月24日,张茗以杨辉、赵芳为逃避债务与刘某兰恶意串通,将所属房屋进行了两次转让,损害债权人张茗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芳、刘某兰对杨辉所欠张茗债务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泰兴法院判令赵芳对杨辉所欠张茗债务在40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判决生效后,杨辉、赵芳仍然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茗于2014年7月23日向泰兴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8月25日,泰兴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赵芳目前所有的307室房屋。赵芳提出执行异议,以该房是其与女儿二人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房为由,要求法院停止该房的拍卖。
泰兴法院认为,异议人赵芳在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执行人张茗的伤残系异议人之夫杨辉的侵权行为造成,从公平原则出发,两被执行人也应予以赔偿。至于赵芳因患病后续治疗所需费用,将在执行中适当考虑。据此,泰兴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赵芳的执行异议。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被执行人诉讼时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为逃避债务的恶意明显。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房屋居住面积远高于泰州市以家庭为单位确定的标准,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前提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