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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9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昆山通报“反杀案”:于海明属 正当防卫,不负刑责,警方依法撤案
检方详解认定理由:死者有错在先,于海明抢刀反击符合特殊防卫要求;警方正给于海明办释放手续
  案发现场成了媒体关注焦点 视觉中国供图
  现代快报报道版面
  “反杀案”模拟现场 视觉中国供图

  8月27日晚,发生在江苏昆山的“反杀案”引起广泛关注,现代快报对此案进行了连续报道。在遭宝马轿车司机“龙哥”刘海龙持刀砍打过程中,骑车男子捡刀“反杀”龙哥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正当防卫,是此案争议焦点。9月1日下午5点,昆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骑车男子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随后,昆山市检察院也发布通报,认为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检察院对为何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进行了详细解释。

  此前,警方对于海明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正在办理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

  此外,@江宁公安在线对昆山警方通报的内容也进行了详细的专业解读。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陶维洲 何洁 宋体佳 高达

  警方

  通报

  9月1日下午5点,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对案件情况进行说明,还原了整个案发经过。

  案情回顾

  追砍骑车男子

  “龙哥”遭反杀

  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8月28日晚,当地公安及检察院公开通报称: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嫌疑人已被控制。随着一则视频在网上的流传,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视频中,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自行车险些碰擦,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男子发生口角,两人在此过程中发生推搡。不一会儿,宝马车司机也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男子。在砍了数刀后,宝马车司机手中长刀甩脱,骑车男子见状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最终身亡。

  案件发生后,宝马车司机身份被网友曝光。网友称其为“龙哥”,有过多次犯罪前科,却又有获见义勇为表彰。因为“龙哥”身上的文身,还有网友称其为“天安社”人员。在此背景下,骑车男子反杀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案件还原

  “龙哥”滋事,骑车男7秒内刺砍5刀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要点

  除了死者刘海龙外,在监控视频上能够看到的另一个殴打于海明的人,而这个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某,也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其他人员并未参与案件。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经检测,刘海龙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发生争执。

  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刘海龙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其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要点

  警方再次明确了死者刘海龙系醉酒驾车。

  此前有传言称刘海龙所持的刀为单侧开刃刀,用刀背“警告”对方然后再故意掉刀云云。这个传言不攻自破。

  死者死因是失血性休克。从伤情还原的情况来看,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导致的。通报还解释了很多法律界人士关心的“于海明的二次追砍”问题:追砍的两刀均未砍中。

  骑车男子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警方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警方给出三大理由:

  一是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激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是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是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意图。

  要点

  这一段着重从法律角度对案件定性进行了说明。警方首先引用法条对“正当防卫”再次定性,其次就是明确刘海龙的行为是“行凶”无疑,然后警方认为“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这两段堪称是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的核心。最后,警方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无论是直接刺中砍中刘海龙的5刀,还是后续追砍没砍到的2刀,都是一个连续行为。

  回应关注

  “龙哥”

  未有涉黑犯罪

  对于网友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昆山公安也在通报中进行了说明。

  警方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警方调查显示,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经警方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警方调查显示,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

  要点

  着重介绍了几个争议点。第一个就是所谓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消息并不属实。第二个则解释了刘海龙是否涉黑的情况。和女朋友租住的公寓看起来也不大,不太符合大家对黑社会大哥的认知。

  第三解释了宝马车的来源。

  另外,“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也解释了重要的疑点。此前有网络传言称车上还有其他诸如刀甚至是枪之类的武器,现在看来又是谣传没错了。

  最后,则是解释刘海龙生前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情况。

  检方

  通报

  于海明抢刀反击符合特殊防卫要求

  昆山公安发布警情通报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也就此案发布通报,认为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9月1日傍晚5点31分,江苏省检察院也发布通报,通报称,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有4条。

  其一,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检察机关认为,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其二,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检察机关认为,刘海龙的行为为“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其三,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四,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检察机关表示,“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

  在江苏省检察院发布的通报最后,检察机关对社会各界对这起案件给予的极大关注表示感谢。其中写道,“尤其是广大网民、专家、学者、律师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理性表达观点诉求,促进了案件的依法办理”。

  同时,通报中还表示,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各方声音

  人民微评

  每一次司法公正都会温润人心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众望所归!捍卫了法治,振奋了人心。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就能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震慑犯罪分子。法律不是镌刻在大理石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心中,让公民沐浴正义之光,让法治温润公民信仰。

  新华微评

  漂亮!这是法治的胜利!

  昆山警方通报了“昆山砍人案”调查处理情况,认定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法治的胜利!此案公众关注点,关键是在不法行为面前,合法权利该如何救济。事实为依据,法律作准绳。不仅于海明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更倡导了法治思维,提升了社会法治意识。为昆山警方和检方点赞!

  “江苏警方”微信

  让公平正义成为法治社会的价值标杆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社会主义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让公平正义成为法治社会的价值标杆。

  要大力弘扬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社会正气,对那些文身、持砍刀、耀武扬威、横行霸道的不法之徒,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查严打,当事人要敢于正当防卫,广大群众要自觉见义勇为,让违法犯罪分子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长人民群众志气,灭犯罪分子威风,凝聚起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法治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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