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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企业变更工作地点,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现实中,工作地点的变更经常会对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产生不小的影响。2018年3月,有3名盐城某纺织厂职工通过网上调解专家平台申请调解服务,他们诉称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盐城市区”,变更工作地点需双方协商一致,但厂方领导未进行协商就单方调派他们到郊区工作,强行搬迁了厂区设备,使他们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厂方还停止支付工资报酬。他们要求企业停止调岗行为,提供必要劳动条件,保障工资待遇。调解平台调解专家盐风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与职工代表、涉案企业取得联系,核实事件信息,并开展调解活动。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项凤华

  案件焦点

  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企业认为,劳动者应服从公司的安排,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由于厂区曾发生过重大火灾事故,以致工作地点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更换厂区也是无奈之举,但大多职工嫌厂区搬迁地址较远,拒绝变更工作地点。

  案件处理

  这起争议的处理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发生争议,企业应当与职工积极协商,努力实现满足企业经营需要和保障职工权益的平衡共赢。

  在企业经营现实需要情况下,应当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本案中企业厂区因火灾被烧毁,这使得企业与职工无法在原工作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此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企业应当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充分说明变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真诚获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用工自主权等名义,通过停发工资或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方式来逼迫劳动者同意。劳动者遭遇地点变更通知后,应依法积极应对,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合理的,且采取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不会给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下,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

  二、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便利条件。

  若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明显给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困难,企业应当从人性化的角度为职工减负,为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便利条件,例如采取安排班车、发放交通费、协助解决员工子女就学等措施,从实质上减少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成本。企业未采取合理措施和安置方案保障劳动者上下班,则可以视为企业搬迁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过协调,劳动者不愿去新工作地点上班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调解结果

  在调解专家的主持下,企业同意通过租赁公共班车或每月发放交通补助的方式,降低职工出行成本,解决职工到新工作场地上班路程远的问题。对不愿意去新工作场地上班的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依法给予补偿。

  ■

  当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只需按以下方式操作,即可获得帮助:

  1.拨打12333专线,根据语音提示选择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2.通过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jshrss.jiangsu.gov.cn/),选择右上角的“全省调解服务平台”,提交调解申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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