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2017年3月1日,中年男子蔡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母亲,经过江宁区正方大道一处破损路面时,母亲从车上跌落。老人被送往医院救治,一个多月后死亡。蔡某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认为他们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需赔偿24万元。近日,江宁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7年5月4日,经江宁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蔡某和相关部门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蔡某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母亲死亡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2万元,要求相关部门承担50%的责任,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除去相关部门已经给付的2万元,共索赔24万元。而相关部门辩称,蔡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非城镇常住人口标准赔偿,且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才应当由相关部门与蔡某按比例分担。因蔡某驾驶的是机动车,该部门只应承担本次事故30%-4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认为,蔡某因母亲的死亡造成的损失为42万元,按照50%的比例,相关部门应赔偿2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经酌定为3万元。除去相关部门已经支付的2万元,共计赔偿给蔡某22万元。江宁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相关部门会赔偿给蔡某22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