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8月 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志刚受贿案和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孙海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志刚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海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上述两被告人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志刚利用担任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设备采购、劳务派遣合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7.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吴志刚具有索贿情节,但归案后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海利用担任陕西郭家河煤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招投标、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9.41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孙海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