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通如东的男子王某,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每天提前到5点就来上班了。近期,王某出门时发生车祸。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近日,如东县人社局认定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介绍,王某是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他的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11点。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5点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今年6月14日4点40分,他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快速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当场摔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他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逾后,他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王某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叙述,县人社局当场决定受理此案。次日就派人赴公司和交警部门调查取证,7月27日就作出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并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7月30日上午,公司负责人声称王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县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向其解释,最终负责人表示能够理解和接受,同意让王某享受工伤待遇。
严君臣 钱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