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酒驾人员不敢报警的心理,一男子提供车辆给他人故意碰擦酒驾人员驾驶的汽车,然后勒索钱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现年34岁的刘某系河南省永城市人,在南通通州打工。2017年11月13日晚上,刘某和高某、陈某、张某(3人均已被判刑)在通州先锋街道的一家饭店吃饭,其间发现另一桌吃饭的食客陈某明席间饮酒,且酒后竟然驾驶轿车离开。
随后高、陈二人驾驶刘某的车辆进行跟踪,并故意碰撞陈某明驾驶的轿车尾部,并以酒后驾车为由扬言报警,勒索陈某明2400元。时隔两天,高某在通州一家火锅店寻找到作案目标后,又驾驶刘某的汽车如法炮制,勒索酒驾司机12000元。后4人用赃款消费,剩余部分4人平分。2018年2月8日,公安机关对刘某进行上网追逃。4月9日,刘某主动投案,并退出赃款。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其是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遂作出前述判决。
严君臣 李振男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