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男子相某驾驶货车超车时,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事发后警方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相某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撞伤的张某据此向扬州高邮市人民法院起诉索赔。女法官赵广才从中发现蹊跷,并最终推翻了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管鑫 臧晓松
2015年6月,高邮男子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与相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相某在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并据此认定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某驾驶的货车登记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且保险公司投保。张某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相某以及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到了女法官赵广才的手上,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一个关键的待证明事实:这并非一起两车相撞的事故,而是还有第三辆车。
赵广才随即启动调查程序,最大限度地还原了各方都试图遮掩的事故过程:相某驾驶货车行驶至路口准备超车时,遇到第三名驾驶人管某驾驶的轿车正在转弯,相某紧急刹车后两车发生轻微碰撞。此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避让不及,撞到了货车的尾部,张某因此受伤。
与此同时,法官调查后发现,事故发生时,张某是无证驾驶已被强制报废的摩托车上路。
赵广才认为,法庭查明的事实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力。她决定在这个案件中,不采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力。
高邮法院认定,原告张某系无证驾驶已被强制报废的机动车上路,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第三人管某驾驶机动车转弯进入主道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被告相某在超车时未确保安全无隐患,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管某和相某应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