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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使用胡可儿子形象做代言
这家公司被罚10万元

  快报讯(记者 徐岑)萌娃做代言,人气更旺?这种行为很有可能就挑战法律红线了。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其中,明星妈妈胡可和其儿子出现在违法案件中。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通报,至初牛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对其经销的A2奶粉进行宣传推广,邀请艺人胡可参与其品牌网络直播活动,并使用胡可及其儿子的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后来,至初牛奶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自媒体使用胡可及其儿子的姓名和形象为其产品进行代言。而胡可儿子在该公司组织活动及广告发布时,实际年龄未满十周岁。

  由于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面简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6月,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至初牛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代言广告,那还能参演吗?对此,南京工商部门广告处有关人员表示,《广告法》只规定了不能代言,并没有规定不能参演,若未成年人参演广告,还应该给劳务费。那到底应该如何区分“代言人”和“表演者”?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言人一般会与广告商签署长期的代言合同,广告商支付的是高额的代言费,而非劳务费。“所以通过收取的费用和与广告主签订的代言合同,就可以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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