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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离婚冷静期,有“限”才有“效”

  为离婚案件设置“冷静期”,最大限度地“劝和”、挽救还未完全破裂的家庭

  一些年轻人婚姻“套路”让人看不懂,“闪婚”和“闪离”都不少。不过,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闪离”的,以后有“时间”冷静了。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

  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充当“和事佬”角色,此前地方法院已有试行。去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全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近日,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今年5月份,江苏东海民政局推出“离婚考卷”,据说双方得分达到60分,表明婚姻还有挽回余地,民政局会介入调解。东海民政局搞的这一套,与法院设置的“离婚冷静期”如出一辙,目的都一样:为离婚案件设置“冷静期”,最大限度地“劝和”、挽救还未完全破裂的家庭。

  据民政部统计,我国夫妻离婚数量已经连续14年增长,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了2016年的415.8万对。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劝得夫妻双方回心转意放弃离婚念头,挽回一桩婚姻一个家庭,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比法院公正判决10起离婚案件更有意义。最高法发文,从制度上设立离婚冷静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规定的初衷无疑会赢得社会好感。

  从“离婚冷静期”出现,到各地法院实践,再到最高法设置为离婚案件审案“原则”,其中也不乏不同声音。比如,法律界人士担心“冷静期”被滥用。最高法的规定,消除了这一“隐患”,其最大“看点”是设置了两个条件。

  第一,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就是说,虽然审理离婚案件,法院可以设置离婚冷静期,但仅有“建议权”,最终“决定权”还在离婚双方当事人。这就充分明确了谁才是离婚案件的主体。这一法律意义的“缓冲”,充分尊重了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程序上的严谨和规范,同时也为法官扮演“和事佬”角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明确了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便于法官展开调查、取证和疏导工作。3个月以内的期限,不长也不短,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有利于基层法院灵活掌握。时间设置具有一定弹性空间,既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又防止案件被无限拖延,避免法官滥用“离婚冷静期”,影响诉讼效率。

  当然 ,设置“冷静期”应主要针对冲动型离婚案件。对于那些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感情无法弥合的离婚案件,审理法官则需要当机立断,及时依法做出判决,没必要设置“冷静期”。对于审案法官来说,度如何把握,不是个简单的“技术活”。

  曹玉兵 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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