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非常后悔!”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戴着冰冷的手铐面对法官痛苦地说。去年11月22日,扬州市宝应县的陈某与朋友于某某在一起喝酒时因琐事产生矛盾,陈某决定“教训”于某某。当晚8时许,陈某持刀将于某某的左臂砍断。
据陈某供述,他起初本想吓唬于某某,但见到于某某时,一时没有控制好情绪,才导致此案发生。陈某表示自己非常后悔。
宝应县公安局鉴定认为:于某某外伤致左肘部离断伤达重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近日,宝应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郎义宁 臧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