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后,因事故双方无力付医院抢救费,于是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了6万元垫付。事故了结后,基金管理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当事人归还这笔钱。近日,常州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
李丹丹 刘国庆
2014年11月20日,王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倒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张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时,因双方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张某之子张小男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第二天,管理人即向医院垫付医疗费6万元。申请救助款时,张小男、王某均出具了优先偿还救助款的承诺书。
事后张小男、王某达成调解协议,除去王某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王某另赔偿28万元。王某付清钱款后,其刑事责任也已处理完毕。此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王某、张小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垫付款6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张小男优先偿还原告垫付的费用6万,王某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据相关法律设立,对于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三者险或肇事逃逸等情况,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救助制度。该基金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费用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同时,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按照“填平规则”,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费用。一些得到救助基金的“受益人”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后,不主动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有的甚至故意逃避偿还垫付款,对此类行为除加以曝光外,法院在处理类此案件时,也会加大审查垫付情况、强化执行。(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