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备受关注的南京“宝马车案”民事赔偿一审宣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两死者家属共计171.6万元,其中被告王季进个人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共计155.7万元(含其先期赔偿的10万元),其余由5家保险公司分担。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邓雯婷
男子违章驾驶撞死两人被判11年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6月20日13时50分许,王季进驾驶轿车沿南京市石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河路路口,闯红灯进入左转弯车道直行,并以195.2km/h速度高速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由南向西左转弯正常行驶的由薛某驾驶的轿车致其解体,薛某及副驾驶乘坐人刘某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周围多车受损。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季进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规定从转弯车道直行超速通过路口肇事,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7年4月1日,王季进被秦淮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两死者家属索赔170余万元
此后,两名死者家属分别将王季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及4家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王季进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70余万元。法院认为,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该由他向死者家属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太保上海分公司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两部分。
法院认为,王季进在事发后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并非肇事逃逸,即使在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亦应就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及时进行赔付。但是对于商业三者险,法院认为,王季进对于事故的发生持主观故意态度,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对于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中予以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两死者家属共计171.6万元,其中王季进个人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共计155.7万元(含其先期赔偿的10万元),余款由5家保险公司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