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网络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拟规定未经允许或授权,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数据和个人信息。这样的规定无疑是给个人信息安全又上了一道“锁”。
近年来,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两个不得”也成为一个基本要求。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亦有类似规定。
然而,一些网络运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缺乏应有尊重,也不能遵守“两个不得”。个人信息在网络上一不小心就裸奔,成为用户的隐忧。对网络运营者不断进行提醒和约束,具有迫切性。
网络运营者是网络所有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管理者。用户上网,每一刻都要和网络运营者发生联系,建立某种合作关系。但在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隐私的问题上,双方的出发点很不一致。
收集用户信息,可以带来种种商业利益。这就是为什么一些诸如手电筒这样的APP都千方百计挖掘你的位置、存储等信息。工信部“黑名单”显示,46款APP涉嫌强行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别人的“大数据”,很可能流着你的“信息泪”。
和用户的马大哈相比,网络运营者的不道德做法更危险。它们往往不是善意提醒用户重视个人信息保护,而是肆意利用用户的疏忽和漏洞,从用户的信息库中洗淘有用的信息,建立个人用户难以想象的庞大的数据楼阁,这种做法越来越受到用户的反感与抗拒。毫无疑问,从国家层面,从立法层面,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既是对个人信息安全需求的强力呼应,也是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深度呵护。
去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近年来,公安部也在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方面完成多个实例。
只有在立法和监管上频频加大力度,极力遏制网络运营者的“偷窥”冲动,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行为,才能筑牢信息安全的堤坝。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只有在立法和监管上频频加大力度,极力遏制网络运营者的“偷窥”冲动,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行为,才能筑牢信息安全的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