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3日深夜,淮安人沈华弟的房子被拆了,而房子被拆,他和家里人竟毫不知情。事后,当地街道拆迁办拿出一纸协议,声称早在多年前就已和沈华弟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是合法拆迁。没想到的是,这件事上了法庭之后,两次司法鉴定结果均显示协议上的签名并非沈华弟本人所签,法院判决拆迁协议未成立。近日,现代快报记者在淮安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上述街道办的一位工作人员对司法鉴定的结论并不认可,坚称协议为沈华弟本人所签。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新则向记者表示,既然法院判决拆迁补偿协议未成立,拆除别人房屋就是不合法的。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宋体佳 张海峰/文 宋体佳/摄
房主不在,房子半夜被铲平
“房子是我很早以前通过法院判决买来的。”今年60岁的沈华弟是这处房屋的主人,5月30日,他向现代快报记者介绍,早在14年前,他就买下了该房屋,随后将这里作为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按照沈华弟的说法,“2008年有人来说要拆迁,2009年来谈拆迁补偿的事情,但是没有谈拢。”沈华弟称,2009年前后,房屋所在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新港街道办开始上门动员拆迁。由于对补偿方案不满意,沈华弟始终没有同意拆迁。
此后,由于新港街道拆迁办人事调整,也没人过问他房子的事,拆迁也因此被搁置了下来。没想到的是,2016年春节前夕,位于淮安市西安路御西街16号的这处房屋突然在半夜被铲平了。“当时我出去讨债了,住在儿女处的老婆早上回去喂鸡的时候才发现好好的房子成了废墟。”沈华弟如是说。
拆迁办:他几年前就签字同意拆迁
事情发生后,沈华弟首先想到的是新港街道拆迁办,“当时我找到新港街道,拆迁办的袁主任跟我说,不是他们拆的。”沈华弟说,多番周折后他才总算弄明白,房子是街道拆迁办指示拆迁公司拆的。
房屋被拆掉的第二天,沈华弟报了警。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港派出所对新港街道拆迁办主任袁某某及拆迁公司总经理胡某某两人的询问笔录显示,沈华弟的房子确实是新港街道拆迁办要求拆迁公司实施拆除的。理由是,这处已经破败不堪的房屋位于路边,影响了文明城市的创建。
此外,这位拆迁办主任还向警方声明,早在2009年房主沈华弟就已经与拆迁公司达成补偿协议,并且签字确认。也就是说,他们突然将房屋拆除是合理合法的。涉事拆迁公司承认对房屋实施拆除,拆迁办也承认拆迁公司是执行他们的指令,还提供了合法的手续。鉴于此,警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去年6月8日向沈华弟回复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两次司法鉴定:补偿协议上的签名涉嫌造假
沈华弟蒙了,在他印象中,他只在丈量房屋面积时签过字,从未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我要求跟周边邻居一样以房屋面积置换补偿,但拆迁办一直主张货币补偿,所以我没有认可,更不可能签字。”
2016年4月,沈华弟让妻子以“房产为夫妻共有”为名,把自己连同拆迁公司一起告上法院。没想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有了意外发现,拆迁公司提供的补偿协议中,沈华弟的签名涉嫌造假。
“先是在淮安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的,当时摇号找了南京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做的鉴定。二审的时候,又找了另一家鉴定机构,结果跟第一次得出的结论一样,笔迹不是我的。”沈华弟向现代快报记者提供了两份鉴定报告,“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和“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两家鉴定机构先后给出了一样的结论,上述拆迁补偿协议里的签名跟沈华弟本人字迹不一致。也就是说,这份签有街道拆迁办工作人员名字的补偿协议涉嫌造假。
拆迁办坚称是房主本人签字
沈华弟认为,既然两次司法鉴定都认定字不是他本人签的,其家人也没有签过,这就说明拆迁办是故意造假。不过,新港街道拆迁办相关负责人却有不同看法。
“这个就是他签的!”新港街道拆迁办一位张姓副主任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坚称,补偿协议就是沈华弟本人签的。对于两次司法鉴定给出的结果及法院的判决,他并不认可,称目前他们还在走司法流程,“材料都在律师手里,没办法拿给你看。”
沈华弟提供的“淮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拆迁实施单位签名为“卢某”。对此,新港街道拆迁办张姓副主任承认,卢某确实为拆迁办工作人员,但否认被拆迁人签名造假说法。
法院判决拆迁协议不成立,拆迁办只同意按9年前标准赔偿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作出判决,认定签字和本人字体不符,拆迁补偿协议未成立。实际上,这个判决和淮安市经开区法院的判决一样。
“都9年过去了,房价翻了两番。我去找拆迁办,他们说合同不成立也只能按9年前的标准赔偿30万!”沈华弟向现代快报记者透露,当初,他正是因为没有同意30万元现金补偿的方案才没有签字,如今绕了个大圈又回到了原点。不一样的是,9年后的今天,房子已被偷偷拆除,沈华弟表示自己“连谈判的底牌也没了”。
对于房屋补偿的依据,新港街道拆迁办张姓副主任表示,沈华弟虽然是房屋的所有人和实际使用者,但其户籍不在拆迁地,按照相关规定,只能根据国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经过核算,数额就是30万。
6月6日,记者致电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立新,他表示,既然法院判决拆迁补偿协议未成立,拆除别人房屋就是不合法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现在的市场估价进行赔偿。另外,参与业主签名造假的相关当事人也应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