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谢文龙 刘莉 记者 林清智)一家人高高兴兴去看房,哪知下楼时,抱着孙子的奶奶误坠电梯井,身受重伤。事后,伤者一家将房产公司诉至法庭。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记者从句容市人民法院获悉,2016年12月25日,时年59岁的李女士抱着5岁的小孙子,陪同儿子去句容某楼盘看房。销售员带领李女士一家来到二楼样板间,随后下楼过程中,销售员及李女士儿子先下了,李女士因怀抱小孩,视线被遮挡,只看到前方有个楼梯间形状的出口,遂踏入。哪知这个出口不是楼梯间,而是尚未安装电梯的电梯井,李女士怀抱小孙子从电梯井坠落,李女士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李女士的胸部骨折、肺挫伤,房产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及护理费共6万余元。2017年11月,李女士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司法鉴定李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产公司在房屋电梯井未安装电梯的情况下,未在电梯井外采取防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识;其工作人员在带领李女士看房过程中,未正确引导李女士,也未对电梯情况进行提示,导致李女士坠入电梯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李女士在通行时,未仔细观察路况,存有一定过错,应减轻房产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总共需赔偿125000余元,扣除已经赔偿的6万多元,还要赔偿6.5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