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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先交物业费再拿钥匙?业主较真5年
经法院调解才住进新房;法官提醒:“预收物业费”属无效条款
  视觉中国供图

  必须先交物业费,否则就不能领钥匙,针对这个“潜规则”,大多数业主虽然认为并不合理,但为了早日住进新房,也就交了。而苏州的赵先生因为坚持不接受这个条款,而导致在交房5年后才通过诉讼途径拿到新房钥匙。然而,还没高兴几天,物业公司又一纸诉状让他当了被告。赵先生被要求支付5年间的物业费和滞纳金共计4万元左右。那么赵先生是否需要支付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近日,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通讯员 赵建荣 艾家静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何洁

  未预交物业费,5年才拿到新房钥匙

  2010年年初,苏州的赵先生与妻子购买了一套位于高新区一新建楼盘的商品房,约定一年后交房。当时,该楼盘的开发商、物业公司与赵先生签订了一份《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对楼盘提供物业服务。

  在这份协议中写着: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通知乙方(即赵先生)入伙(指业主或使用人收到书面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业主或使用人收到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伙)之日起计算,如乙方未入伙或未入住期间的物业费由乙方全额承担,物业服务公司先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以后物业管理费每半年收一次。

  2011年7月8日,赵先生根据开发商的通知至小区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其开具了交房通知单,确认赵先生已按合同约定付清了相关费用,给予办理物业登记及交付手续,并委托物业公司办理此事。但物业要求赵先生必须先预交物业费才能给钥匙。

  因双方就先交物业费还是先交钥匙的问题产生分歧,赵先生也就没能取得房屋钥匙。同年11月,赵先生与妻子从开发商处拿到了小区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

  这样一拖就是5年,其间赵先生与其他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2016年3月10日,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方与赵先生办理了房屋钥匙交接手续。

  “真空期”没交物业费,又打起官司

  事情没有到此结束,因为赵先生未支付2011年7月8日至2016年3月10日之间的物业管理费,且逾期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物业公司又将赵先生诉至法院。赵先生对此辩称,物业未交付钥匙,不该交纳物业费。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本案中,2011年7月8日,赵先生根据开发商的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在确认赵先生已经按合同约定付清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开发公司向其开具了交房通知单,但物业公司要求必须先交物业费才能给钥匙。直至2016年3月10日,物业公司才与赵先生办理了房屋钥匙交接手续。故本案案涉房屋交房日期应为2016年3月10日,对交房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交纳,不应由赵先生交纳。

  与此同时,交付房屋钥匙是开发商的合同附随义务,在其将该义务委托给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并未按约定向赵先生交付钥匙,导致赵先生即使于2011年11月18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也无法享受到相关的物业服务,其本身存在过错。遂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预收物业费”属无效条款

  承办法官提醒,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有“前期物业管理费自通知被告入伙之日起算,业主收到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伙,乙方入伙之日,物业公司先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的约定,但是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按照该约定,不论因为何种原因,只要甲方通知乙方入伙,则乙方就要交纳物业管理费,该条款免除了己方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且与《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悖,故该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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