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张海陵 郭晋 记者 毛晓华)2014年5月间,泰州境内长江靖江段以及新通扬运河先后发生水体污染事件。受此影响,靖江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40个小时,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两地超百万人受到影响。现代快报记者获悉,上述两起水污染均因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非法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最终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
5月29日,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2014年5月9日上午,泰州靖江市自来水公司发现长江水有异味,本着对市民负责的态度,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关闭取水口,暂停对全市供水。随后,靖江官方对外发布消息:因长江水源出现水质异常,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受此影响,靖江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40个小时,数十万人的生产、生活因此受影响,并引发抢水潮。5月14日,泰州新通扬运河又发生严重的水体污染事件,导致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水体污染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立刻展开调查。
据了解,2014年4月至5月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非法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最终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靖江市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超百万人受到影响。
法庭上,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索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30.18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1157.87万元,以及承担相关损失评估和诉讼等费用。
本案中,由于污染环境造成损失的复杂性、综合性、变动性导致在证明过程中会遇到大量的专业性问题,法官和当事人难以解决,因此本次开庭有三名专家出庭作证,他们均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属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他们通过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调研,采用科学的评价依据和评估方法,对环境损害进行了初步量化估算。最终,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近年来,“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成为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的原则。据了解,这起案件是自国家指定江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后,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又一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