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必须立即停止侵害”。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针对当地居民曾某污蔑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通讯员 卢志坚 张莉红 汪彦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陶维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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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英雄牺牲,竟遭网友污蔑
今年5月12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小区一幢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解救被困群众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向其求救的战友使用,自己则因为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
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苏省公安厅委员会追认谢勇同志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签发命令追记谢勇同志一等功。同日,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当地数千名干部群众自发前往悼念谢勇,表达对烈士的崇敬之情。
然而,就在社会各界沉痛悼念烈士时,却有极少数人发表不实甚至污蔑烈士的言论。5月12日,事发小区业主王某在网上对牺牲的消防战士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5月13日,淮安警方以寻衅滋事,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而就在王某被处罚后,5月14日,淮安经济开发区的曾某在微信群里同样散布不实言论,对谢勇烈士进行污蔑。当时有人对曾某进行劝阻,并提醒他,王某已被处理。但曾某并不买账,还表示,“拘留算什么,坐牢我都不怕”。5月15日,曾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拘留不算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安市检察院分别于5月15日、5月17日对上述线索进行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履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决定对曾某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必须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必须立即停止侵害”。5月21日,承办检察官已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曾某肆意歪曲、侮辱、亵渎英雄的事迹和精神,其行为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关,不仅强烈谴责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而且通过依法履职,对曾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真正使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和规制作用,教育引导全社会要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一人悔过态度好,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针对王某亦散布污蔑谢勇烈士言论的行为,检察机关同样履行诉前程序,向其送达《诉前告知书》,告知其如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经教育,王某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遵纪守法,积极弘扬正能量,悔过自新,并在媒体上公开发表道歉信,向谢勇烈士的亲属及社会表达其真诚的歉意。鉴于其悔过态度较好,且愿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检察机关决定不对其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为诉而诉,诉讼不是目的,诉前程序亦是其应有之义。对王某的行为,经教育,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已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所以,对其没有提起诉讼。”承办检察官说。
全国人大代表王强众则表示,英雄,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英雄形象,不容诋毁。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光大中华传统美德,学习英雄、致敬英雄、传承英雄精神应该成为全社会每一个人自觉的行动。那些歪曲英雄形象、中伤英雄精神的行为,理应受到社会公德的谴责和国家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