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多了”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快报讯(通讯员 鼓研 李自庆 记者 刘遥)两名在南京打工的男青年,晚上喝得醉醺醺的,在马路边砸了6辆轿车,造成损失1万余元。当天,这两名男子就被民警抓获。近日,鼓楼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1年、缓刑1年6个月。
记者从鼓楼法院众多寻衅滋事罪判例中发现,此类犯罪的诱发因素很多都与饮酒有关。不少人觉得,酒后滋事,意识不清醒,不宜按正常人标准定罪量刑。律师告诉记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酒”不可能成为减免责任的理由。
今年1月9日晚,徐某和范某相约喝酒,一直喝到次日凌晨才收场。当两人跌跌撞撞走到北圩路12号附近时,徐某酒劲上头,突然捡起路边半截砖头,朝一辆宝马轿车砸去。范某见状,也跟着仿效,两人边走边砸,一口气砸了6辆车,其中一辆是还未上牌的新奥迪车。同日,两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经鉴定,被徐某、范某砸坏的6辆车,损失达10790元。
后来,徐某二人赔偿了6名受害车主的全部损失,并得到车主们的谅解。庭审中,二人也表示认罪认罚。他们称是乱发酒疯砸人家的汽车,结果把自己“砸”成罪人。在作最后陈述时,二人后悔不已。3月27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姓)
律师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些人酒后滋事,肆意殴打他人,破坏财物。他们清醒后,又总会以自己事发时喝多了,意识不清,请求法庭减轻处罚。那么,饮酒在法律上可以成为减免责任的理由吗?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骏律师告诉记者,以“酒醉”为理由要求法庭从轻处罚是不可能的。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要有明确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张律师说:“酒精摄入过量确实会造成意识模糊、自控能力下降等。但是你明明预见了喝酒过多,自己可能会做出失控的事情,反而放任酒醉,这是故意在放纵自己,自然要为酒后失控的行为负责。酒醉就可以减轻处罚这种想法,既不合乎法理,也不合乎逻辑。”